(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并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规定,明确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应加强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袋式除尘器应及时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并应定期妥善收集过滤物。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
a)熔融炉、热脱附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 GB 18484 中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温度应达到 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 2.0s 以上,燃烧效率大于 99.9%,焚毁去除率大于 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 5%。
b)铬渣干法处置过程中,收(除)尘装置收集的含铬粉尘应就近进入处理处置的工艺流程,不得随意处置;用于铬渣干法处置回转窑或立窑的除尘设备应选择适应高湿含尘烟气的净化设备。
c)医疗废物处置废气净化装置应具有杀菌、消毒功能,确保有效去除废气中的微生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金属等污染物,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除臭装置。废气净化装置的过滤材料因使用寿命或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应按未处理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2、无组织排放
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应严格执行负压密闭式管理,最大程度降低无组织的污染物散逸量;控制厂内贮存与输送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对于干燥、破碎、筛分等无组织废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除尘设施;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 GB 16297 无组织排放要求,其中贮存、处置含硫量大于 1.5%的煤矸石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b)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根据分区填埋原则进行日常填埋操作,填埋工作面应尽可能小,方便及时得到覆盖;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容量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满足 GB 16297 无组织排放要求。
c)铬渣干法处置过程中因铬渣的装卸、设备故障以及检修等造成洒落的铬渣应及时清扫和回收。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应进行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参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水质达到 GB 8978 标准后方可排放。
b)危险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 GB 18598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方可排放。
c)高温蒸汽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处理设备内腔中产生的冷凝液,医疗废物的渗滤液及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液,应首先收集进入废液处理单元作消毒处理,然后才能排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
d)医疗废物处置污水排放前应进行再次消毒,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消毒工艺设计应符合 GB 18466 中的有关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包括:
a )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危险废物贮存及输送、利用、处置、污水治理等过程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露措施。
b )危险废物及燃料贮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等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等要求。
c )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渗漏或泄露检测装置。
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a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b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发布后,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可从其规定。
c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污染防治要求: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 GB/T 50087 和 HJ 2034 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a) 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b) 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
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c) 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d) 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e) 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f) 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事项中载明“排污单位应当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排污权的种类和数量,按照省、市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申报单位已产生固废或投产后,应落实如下事项: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启动医废经营单位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产生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放射性废物、赤泥、冶炼渣、电石渣、磷石膏、脱硫石膏、除尘灰、工业污泥等13种一般工业固废的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在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按季度申报一般固废产生处理情况,并完成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年报申报工作;2、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时到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并申报危废产生、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 3、省固废平台网址http://211.90.37.192:81/index.jsp。
工业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利用均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详情请参考《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土函〔2018〕248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的通告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zdlyxxgk/gtfwyhxpgl/gtfwhjgl/101608622141580.html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