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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因排污单位工艺、设施调整等情形发生变化的,需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变化内容进行说明纳入执行报告中。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工艺、产品名称、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情况、环评及批复情况、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设计生产能力等; c)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数据记录要求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当包括设备运行校验关键参数,能充分反映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典型关键参数列举如下。 1)DCS 曲线记录要求 DCS 曲线要求截屏后粘贴在 Word 文档中,无需打印后再扫描,要注明每条曲线代表的含义。 DCS 曲线应能准确直观的反映出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变化趋势。要求每周一张彩色曲线图,注明机组编号,量程合理,每个参数按照统一的颜色划出曲线。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脱硫DCS曲线:机组负荷、烟气量、增压风机电流、旁路挡板开关信号、原烟气SO2浓度、净烟气SO2浓度、浆液循环泵电流、烟气出口温度、供浆泵电流或流量。 脱硝DCS曲线:机组/锅炉负荷、烟气量、脱硝设施入口A侧 NOX浓度、入口B侧NOX浓度、总排口NOX浓度、脱硝设施入口A侧氨流量、入口B侧氨流量、脱硝设施入口A侧烟气温度、入口B侧烟气温度。 除尘DCS曲线:机组负荷、烟气量、增压风机电流、引风机电流、原烟气颗粒物浓度、净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出口温度。 2)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记录要求 与储煤场、输煤系统、油罐区、物料场、翻车机房、备煤备料系统、石灰石及石膏储存区、脱硝辅料区(氨罐区)、灰场等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可用 于说明上述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3)废水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要求 废水环保设施台账应包括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参数及排放情况等,废水治理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能力(吨/日)、进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 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吨)、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2)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阶段记录1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上保存自动监测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执行。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企业应当定期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台账至少应包括《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表10内容,填报方法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相关注释。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火电企业应按照HJ/T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在中控自动设备或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期间,手工监测要增加频次,每四小时至少监测一次,每天不得少于六次,同时,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 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频次。 可以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表7、表8、表9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地方根据规定可相应加密监测频次。对于表7中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有明确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填报的产排污节点明确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1次/年。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2)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3)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日记录,1次/日。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4.4.1-4.4.4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1次。 其他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等单元的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等 1)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 2)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3)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 4)原辅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有)。 5)燃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热值等。 6)其他:用电量等。 b)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2)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3)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1次/日。 4)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 5)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其他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发生1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每发生1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