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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一、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尽量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提高产率。 二、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废气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一)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废水处理站废气、储存罐呼吸气收集、危废暂存废气、治理设备宜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对于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装置的正压部分应加强密闭措施。 三)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四)废气治理设施不允许设置旁路直接排放。如特殊工艺需求设置旁路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申请,经同意的,应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 五)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相关运行参数如:①冷凝装置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尾气中有数种污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所有污染物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②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③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 pH 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④含有机卤素成分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⑤焚烧设施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溢出。焚烧设施的焚烧效率应大于等于 99.9%,焚烧效率指焚烧炉烟道排出气体中二 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危险废物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 6%~10%(干气),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等必须满足 GB 18484 中表 2 的要求。 六)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计、密度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三、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 GB 14554、GB 16297、GB 18484、《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要求执行,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一)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储存、管网阀门、敞口容器、物料分离、废水处理等。对无组织排放设施应实现废气源密闭化,将其变为有组织排放;建筑物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真空泵排气、反应釜(罐)排气、储罐呼吸气等)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有组织强制通风收集系统;对敞开式恶臭排放源(污水治理设施的调节池、酸化池、好氧池、污泥浓缩池等),应采取覆盖方式进行密闭收集。收集系统在设计时,对高浓度 VOCs 区域应考虑防爆和安全要求。根据恶臭控制要求,按照不同构筑物种类和池型设置密闭系统抽风口和补风口,并配备风阀进行控制。 二)储罐应尽量采用压力罐、内浮顶罐减少无组织排放。所有废气收集系统应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密闭方式,具有耐腐、气密性好的特性,同时考虑具备阻燃和抗静电等性能,并结合其他专业设备的运行、维护需要,设置观察口、呼吸阀等设施。 三)工艺过程控制要求:对生产过程动静密封点(阀门、法兰、泵、罐口、接口等)采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控制无组织排放。对含 VOCs 物料的输送、储存、投加、转移、卸放、反应、搅拌混合、分离精制、真空、包装等可能产生 VOCs 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均应密闭并设置收集排气系统,送至 VOCs 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四)设备起停、检修与清洗:载有含 VOCs 物料的设备、管道在开停工(车)、检修、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尽量将残存物料退净,用密闭容器盛接,并回收利用;采用水冲洗清洁,高浓度的清洗水优先排到溶剂回收系统;采用蒸汽、惰性气体清洗,应将气体送至 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吹扫、气体置换时,应将气体送至 VOCs 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五)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6297和 GB 14554 中相应标准限值的规定。①固体废物贮存、转运废气;②液体储罐、母液罐呼吸气;③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④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⑤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 GB 16297 和 GB14554 要求的废气;⑥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生产设施,以及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在检维修时清扫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和 GB 14554 中相应标准限值的规定。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一、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二、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三、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记录各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如曝气量、药剂投加量等。 四、治理设施的维护 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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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你司应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期上传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按HJ819等相关技术规范内容编制并初次提交或变更时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https://wryjc.cnemc.cn/hb/login)。企业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3.每年上传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并保存纸质材料不少于5年。 4.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5.企业对所公开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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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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