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帐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等内容。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附图附件等内容。
|
年报
|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月执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HJ944),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