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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帐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等内容。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附图附件等内容。 年报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月执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HJ944),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固体废物执行情况,以及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等内容。 季报 排污单位应当每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于下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