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可行性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等相关规定; 2、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严格遵守并落实《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4、严格遵守并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 5、严格遵守并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川办函〔2018〕10号)及修改单(川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 34号); 6、严格遵守并落实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攀枝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攀办发〔2022〕38号);7、严格遵守并落实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铁腕治气”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攀办发〔2022〕50号);8、严格遵守并落实攀枝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2022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方案>的通知》(攀污防攻坚办〔2022〕34号); 9、严格遵守并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365号); 10、严格遵守并落实所属及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11、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相关信息公开要求; 12、严格遵守并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注:以上文件如有更新,按新规定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1、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可行性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等相关规定; 2、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严格遵守并落实攀枝花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攀枝花市工作方案>2020年度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攀三大战役办【2020】9号); 4、严格遵守并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75号); 5、严格遵守并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365号);6、严格遵守并落实所属及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7、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相关信息公开要求; 8、严格遵守并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注:以上文件如有更新,按新规定执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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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一)企业应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规范要求,加强对废气、废水、固废和土壤运行的管理。(二)设置符合国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废水、废气排放口。(三)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技术指南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并上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等台账记录工作。(五)制定并落实事故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完善并落实应急预案。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各项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六)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公开。要求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进行上报,每个季度开始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进行上报。(七)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要求公开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八)遵守并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新要求变化的,按新要求执行。(九)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十)依据部令 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你单位有发生《办法》第四十三条所列变化的,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应当于30日内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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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