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基本信息
|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b)主要生产设施基本信息: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规格参数等。c)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
|
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
监测记录信息
|
1)有组织废气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等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污染因子、监测浓度、监测浓度(折标)、测定方法和是否超标等信息。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等信息,并记录污染因子、监测浓度、测定方法、是否超标等信息。
|
开展监测时同步记录监测信息。
|
|
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至少记录以下内容:a)正常工况:1)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2)燃料使用情况:燃料名称、用量,3)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4)主要产品及产量:产品名称、产量,5)燃料信息: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量、燃料分析数据等;b)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
a)正常情况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次/日。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
|
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非正常工况:正常(异常)起始时刻、非正常(异常)恢复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
|
a)正常情况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次/日。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
|
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附表1: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另行填写附表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附表2: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附表3:记录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附表1:1次/年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附表2:1次/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附表3:1次/批次
|
|
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2)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3)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
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5)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
1次/批次
|
|
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
(1)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2)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自动监测时段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自动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异常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异常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
每发生一次记录一次。
|
|
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