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工业炉窑:
a)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颗粒物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达不到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时,其颗粒物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GB 9078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b)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执行。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密闭、封闭措施的界定可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执行。
1)物料储存。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2)物料输送。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3)工艺过程。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4)其他。对于采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还应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加大煤气发生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
总则:
1.1 有组织排放
主要针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提出要求,包括:
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2 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工业炉窑: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总则:
主要针对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提出要求,包括: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e)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a)应当按 HJ 942 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b)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贮存;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GB 5085进行鉴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管理应满足GB 18599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进行归类管理,其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应满足GB 18597的相关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设施应满足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针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包括:
a)源头控制
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固体物质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分区防控
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
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渗漏、泄漏检测装置,阴极保护系统等防腐蚀装置,定期对渗漏、泄漏风险点进行隐患排查。
2、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 GB/T 50087 和 HJ 2034 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a) 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b) 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
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c) 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d) 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e) 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f) 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3、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申报单位已产生固废或投产后,应落实如下事项: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启动医废经营单位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产生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放射性废物、赤泥、冶炼渣、电石渣、磷石膏、脱硫石膏、除尘灰、工业污泥等13种一般工业固废的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在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按季度申报一般固废产生处理情况,并完成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年报申报工作;2、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时到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并申报危废产生、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 3、省固废平台网址http://211.90.37.192:81/index.jsp。
工业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利用均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详情请参考《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土函〔2018〕248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的通告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zdlyxxgk/gtfwyhxpgl/gtfwhjgl/101608622141580.html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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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