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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社会信用代码、接收废物类别、利用处置方式、利用处置规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未发生的基本信息,每年一次,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一次。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373HJ819等相关要求执行。监测记录包括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监测日期、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率一致。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日常检查记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相关要求执行。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d。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等单元的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a)正常工况: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等。1)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2)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3)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4)原辅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有)。5)燃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热值等。6)其他:用电量等。b)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工业固体废弃物防治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应包括记录时间、产废设施名称、产生废物名称及类别、废物去向。废物去向包括利用处置、贮存和委外转移、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记录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及相应的设施名称,委外的记录转移量、转移联单编号、委拖单位。 生产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 位按日记录,每日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 1 天的按日记录。原辅 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生产设施非正常 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非正常工况期记录 1 次。.自身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信息,按月记录。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运行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1)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2)主要药剂(吸附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3)涉及 DCS 系统的,还应记录 DCS 曲线图。DCS 曲线图应按不同污染物分别记录,至少包括烟气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b)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每异常情况期记录 1 次。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别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对于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按相关规定执行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工业噪声台账信息:1、采用手工监测的,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日常检查记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相关要求执行。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采取有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d。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