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加强环境管理,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有关要求,采取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2、在重点时段,按照重点时段空气质量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3、加强日常运行管理,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等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执行报告。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加强日常运行管理,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加强其他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执行报告。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当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后,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1.按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2.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3.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4.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各项要求,持续开展环境保护自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本排污许可证申请存在的问题,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的方式解决。
2、自行监测应严格落实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并按其规定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同时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3、环境管理台帐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台帐记录与保存以及执行报告的编制、公开、上报。
4、生产经营活动应落实各级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5、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遗失、损毁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
6、重点噪声产生部位应当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7、本排污许可证不免除排污单位其他应尽义务和责任。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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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