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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尽量使用低游离甲醛释放的胶黏剂,采用先进的计量装置有效降低施胶量损耗,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推广使用热能中心、连续平压热压机、高效多层热压机等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减少跑冒滴漏。 2、有组织排放: 环保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a)纤维板、刨花板干燥尾气应采用旋风分离、湿处理、湿法静电除尘等污染防治工艺设施, 严格控制颗粒物、甲醛、VOCs、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 b) 热压工段应采用焚烧、旋风分离、湿处理、湿法静电除尘、生物法、活性炭吸附等净化技术, 严格控制甲醛、VOCs、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 c)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未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d)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e)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 15 m。 f)废气收集系统需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设施应采用密闭式,并具有与废气收集系统有效连接的部件或装置; 2)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 3)废气收集系统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防腐蚀、耐高温、防结露、防堵塞等问题。 g)焚烧设施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焚烧设施的焚烧效率应大于 99.9%,焚烧效率指焚烧炉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危险废物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 6%~10%(干气),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等必须满足 GB 18484 中表 2 的要求。 h)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应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 i)为保证废气处理装置的净化效果,合成树脂工业废气处理装置需要在线测定相关工艺参数: 1)冷凝器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尾气中有数种污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 2)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3)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 pH 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3、无组织排放: a)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物料输送、调施胶工段等,对无组织排放设施应尽量实现废气源密闭化,将其处理后排放。 b)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应采取卸应在上料点、落料点、接驳点等产尘点采取密闭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c)建筑物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调施胶等)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d)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料仓中;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放于具有防渗设施的室内或专用场地,在非取用状态 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e)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过程无法密闭的, 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废气应排放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f) 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 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 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g)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 、检维修和清洗时, 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 并用密闭容器盛装, 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h)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i)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2)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的设计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但<76.6 kPa的设计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①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②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③采用固定顶罐,应 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3)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若检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4)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 j)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 30 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 2)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现象。 3)根据 GB 31570、GB 31571、GB 31572 认定是否泄漏。 4)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 15 日。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 5 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 5)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 k)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规定。密闭设施上的开口应设置封盖,封盖与密闭体应设密封垫,开口在不使用时应密封。 l)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栈桥对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进行装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码头对船(驳)进行装载的设施,以及把挥发性有机液体分装到较小容器的分装设施,应密闭并设置有机废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31570 或 GB 31571 中相应标准限值的规定。装车、 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 200 mm。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 10 mL,滴洒量取连续 3 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m)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n)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装卸、投加、分离、抽真空与干燥过程必须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泄漏泵; 2)挥发性物料装卸操作单元应配置气相平衡管,卸料应配置装卸器,装运挥发性物料的容器必须加盖; 3)挥发性物料和粉体物料投加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泄漏泵或高位槽投加液体物料,采用管道自动计量并投加粉体物料,或者采用投料器密闭投加粉体物料; 4)挥发性物料过滤操作单元应采用全自动密闭式(氮气或空气密封)的压滤机,离心操作单元应采用全自动密闭或半密闭式的离心机; 5)挥发性物料抽真空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泵前与泵后均需设置气体冷却冷凝装置。如采用水喷射泵和水环泵,必须配置循环水冷却设备(盘管冷却或深冷换热)和水循环槽(罐),对挥发性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并执行 GB 31572中表 4、表 5 规定; 6)挥发性物料干燥操作单元应采用密闭式的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必须收集、处理,并执行 GB 31572 中表 4、表 5 规定。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的露天原料堆场应加快原料周转,防止原料长期堆存腐朽。 排污单位应加强对原料堆场的清洁管理,及时清理树皮、木屑等堆场废料。 排污单位的原料堆场场地雨水宜采用明沟排放,末端设置过滤装置,防止含有泥沙、树皮、木屑等机械颗粒及悬浮物的雨水进入雨水管网。 排污单位应进行雨污分流,加强生产节水管理及废水的处理与回用。根据用水水质要求尽量实现废水梯级利用,减少废水排放量。厂区内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做好防渗,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渗入地下水体。 废水处理中产生的栅渣、污泥等做好收集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2、防治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3、操作规程: 所有防治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记录各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如曝气量、药剂投加量等。 4、应急处理: 根据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及周围环境的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理的条件。由于紧急事故造成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如果企业被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2、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及其他文件要求为准。3、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4、若企业被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时,应按照要求进行停产或者限产。5、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6、 按照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如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7、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8、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9、固体废物排放前,按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关平台上进行排放量申报,运营期间不得超标排放。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11、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采用手工监测的,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频次。12、自行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管理应符合《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地方管理要求。13、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14、严格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控制及管理要求。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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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