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企业应满足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各项管理要求、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规范管理要求。 2.满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并关注其更新、替换。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一、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确保各处理单元及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出水稳定达标,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有效;二、加强厂区污水收集,严防污水跑冒滴漏,确保污水处理率达100%;三、加强污水处理站日常巡检,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台账记录;四、发现水质数据异常,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杜绝排放未经处理和处理未达标的污水。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相应土壤污染环境防治措施;2.加强厂区(特别是污水处理站、固危废贮存场地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可能涉及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的,立即予以纠正,并向属地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严格落实环评要求落实相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2.加强固危废台账记录等日常管理,特别是对贮存场地的巡查检查,发现可能涉及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立即予以纠正,并向属地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3.按要求向行业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年报,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管理,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等相关管理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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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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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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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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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磷化液含镍,磷化废水含有一类污染物“总镍”,应设置车间排口,磷化废水经收集处理在车间排口达标后,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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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至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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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物减排措施(2020.7.1—2020.11.30):工艺技术和研发论证无镍磷化液替换含镍磷化液可行性,若试验结果对产品性能有无影响,则整改完成。 2、污染治理措施(2020.12.1-2021.3.31):若上述试验结果对产品性能有影响,则升级现有磷化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设置磷化废水车间排放口,确保“总镍”在磷化废水车间排口持续稳定达标,则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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