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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1次/年;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可参见附录 G 中表 G.5~表 G.6。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的5.4.3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内容包括加油过程中的油品种类和销售量等,及卸油过程的卸 油时间、油品种类、油品来源、卸油方式和卸油量等,可参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附录 G 中表 G.1~表 G.2。 记录频次:1 次/季度。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新发布实施的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从其规定。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 录。 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可参见附录 G 中表 G.3。 b)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储罐、加油枪的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及放空阀开关情况,可参见附录 G 中表 G.4。 c)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等。 记录频次:1 次/季度。若污染治理设施出现异常情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