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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1033-2019)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大气环境管理。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1033-2019)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水环境管理。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1033-2019)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1.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包括:a)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危险废物贮存及输送、利用、处置、污水治理等过程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b)危险废物及燃料贮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等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c)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渗漏或泄漏检测装置。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发布后,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可从其规定。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1033-2019)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2.固体废物不允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合理的贮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洒落和混入的情况。3.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按照GB18597相关要求进行防渗、防漏、防淋、防风、防火等措施,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排污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 GB 18597、GB 15562.2、HJ2025 和 HJ2042 等标准规范,在危险废物接收、贮存、污染控制等过程中严格落实相关要求,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过程的监督管理。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贮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环境保护图像标识。5.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行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等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形,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4.排污单位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地下水、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秋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污染防治和管理要求,按《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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