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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信息,按照HJ819要求执行,同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 (1)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主要包括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 (2)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与监测频次一致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和污泥治理设施的相关参数。 a)进水信息记录进水总口水质、水量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1。 b)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记录主要设施的设施参数、进出水、污泥、药剂使用等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2。 c)废气治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名称、废气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来源、药剂使用等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3。 d)污泥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记录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处理方式、处理后污泥量及含水率、厂内暂存量、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委托处置利用贮存量、委托单位等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4。 a)进水信息表应按日记录,按月汇总。 b)设施日常运行信息表应按日记录,按月汇总。 c)污染物排放情况可参照自行监测频次要求进行记录,记录时间内若无监测数据可不填。 d)设施应当根据运行情况按月汇总。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信息,记录内容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中的7.5章节开展,具体参见附录B中表B.6-表B.10。 按照HJ 819执行。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要求的,可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生产内容、生产规律等确定。 按照HJ 819规定执行。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其他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