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其他许可内容

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10 至
00
00

1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2)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4)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6)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措施要求,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7)严格遵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防治VOCs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加强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3)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4)污染治理设施应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次年1月15日前提交排污许可执行年度报告,按照监测频次上传自行监测数据。
其他许可的内容
/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