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并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严格按照许可要求,生活污水严禁外排。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包括: a)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危险废物贮存及输送,利用,处置,污水治理等过程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b)危险废物及燃料贮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等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渗漏或泄漏检测装置。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落实相关方案要求的减排措施。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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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