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及治理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处理能力等,记录内容具体参见技术规范8.1.2.1 1次/年;有发生变化的,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记录信息:对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373、HJ/T819要求执行,同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根据监测频次记录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运行情况(生产设施、公用单元以及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 1 次/季度。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可参见附录G中表G3。b)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储罐、加油枪的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及放空阀开关情况,可参见附录G中表G4。 c)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等。 1 次/季度。若污染治理设施出现异常情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管理信息参照技术规范HJ1200-202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计划制定指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 每发生1次记录1次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