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a)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求,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b)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出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c)环保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条件下运行,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d)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修、原辅材料消耗、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应按产污环节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措施。(2)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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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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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落实相关方案要求的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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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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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