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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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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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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排污单位名称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如排污单位工艺、设施调整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变化内容进行说明同时纳入执行报告中。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比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设计生产能力等。
c)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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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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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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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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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 373、HJ/T 819要求执行,同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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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手工监测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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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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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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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情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的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数据。b)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c)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记录名称、单位、用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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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1次/批次
非正常情况:1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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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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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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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记录内容: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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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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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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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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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污染排放情况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3)废水处理设施应记录废水设施名称、编码、运行起止时间、污染排放情况等。
4)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等
非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终止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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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1次/日(药剂添加1次/次)
非正常情况:1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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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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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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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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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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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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