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包括: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b)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控仪表及枃筑物进行检査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根据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落实相关方案要求的减排措施。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秋冬季错峰等规定落实相关要求。3、制定并落实VOCs“一厂一策”。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