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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 每年一次(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手工监测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应记录采样日期、无组织采样点数量、各点位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因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无组织排放编码、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测定方法及是 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 按自行监测要求频次记录 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手工监测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应记录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工况烟气量、排放 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因子、监测浓度、测定方法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 按自行监测要求频次记录 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特殊时段应记录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等 按照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的起止日期各记录1次 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如生产设施开停工、检维修时,应记录起止时间、情形描述、应对措施 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停产和复工记录一次 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用电量等信息 按周记录,按月汇总 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下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每异常情况一次 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应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入库、出库、委托处置等环节的相关批次编码、产生入库/出库/委托时间、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及代码、产生/入库/出库/委托量、容器/包装的类型数量、经办人等相关内容,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其它特殊情况的,根据危废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流向信息1次月;出厂转移信息按批次填写,1次/批次。 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等 发生一次记录一次。 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