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做好大气监测与质量控制。2.排污单位应当做好大气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不得瞒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3.做好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及监测设备的维保,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无组织排放: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或设施应最大程度降低污染物的无组织散逸量;控制厂内贮存与输送过程中颗粒物、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卸料区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卸料口应设置局部吸风装置,将气体收集处理后排放。 对于破碎、分选等工艺过程,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气体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废气治理设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喷淋等除臭措施。(2)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应进行废水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巡检、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3)固体废物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妥善收集、贮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处置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产生、贮存、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 (4)土壤和地下水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GB16889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1.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控是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污染总量控制和治理措施达到预期治理的有效保证。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需要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控工作,以便及时发现装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快采取处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和损失。
2.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排污许可类资料文件及行业标准规范等,强化排污许可管理能力,做好自行监测执行、监测信息公布、变更、延续等工作,主动负责。 |
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