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a)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排放。对于镀槽敞口挥发的酸性和碱性废气应采取抑制措施,并通过抽风收集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b)露天储煤场、灰渣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煤粉、石灰或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封闭料库存储。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运行生产设施和废水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a)改进挂具和镀件的吊挂方式,减少镀液带出量,降低清洗水的浓度;工件出镀槽时,增加空气吹脱设施,减少镀液带出量;生产线上增设镀液回收装置,回收电镀液。b)采取槽边处理方式进行清洗水回用;改进清洗方法,如喷雾或喷淋清洗;自动控制清洗水补水。c)电镀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电镀生产废水地下收集输送管路应逐步改造为地上明管或架空管路。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电镀生产设施,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d)加强废水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稳定运行。e)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使用记录、污泥产生-内部贮存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f)电镀污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运输、贮存和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电(退)镀废槽液,需单独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g)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校正,做好记录,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h)硫酸、盐酸、硝酸等酸罐(桶)室外贮存区应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腐蚀、防渗漏措施,设置围堰、收集管阀和应急收集池。i)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和雨水收集池。j)初期雨水的收集时间宜为 15min,收集的初期雨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生态环境分局。
b)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c)参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分局;同时将自行监测数据在省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发布。
d)将现有或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e)涉及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f)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报生态环境分局,并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经专家复核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锅炉深度治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济环字【2018】204号)要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 毫克/立方米。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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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