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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7 至
23
23
至
0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否 否
偶发噪声 否 否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煅烧时候产生的烟粉尘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的表1“金属熔炼、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标准,氯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表2,臭气浓度从严执行10(无量纲)。 2、运行管理要求 (1)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我局园山管理所;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颗粒物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达不到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时,其颗粒物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GB 9078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2)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执行。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密闭、封闭措施的界定可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执行。 1)物料储存。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 2)物料输送。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3)工艺过程。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 4)其他。对于采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还应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加大煤气发生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工业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区自建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洗涤用水”标准、《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中“洗涤用水”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的较严值后回用于喷淋塔补水,废水处理产生的蒸发浓缩结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纯水机浓水较为洁净,回用于地面清洗用水和废气喷淋塔补水。 2、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水质满足进水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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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GB/T 50087和HJ 2034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1)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2)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3)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4)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5)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6)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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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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