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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a;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台账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设施名称及编号、生产时间、产品名称及产量。 按月记录台账信息。 台账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设施名称及编号、运行时间、是否正常、添加药剂的名称、添加时间和添加量。 b)无组织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应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应包括无组织排放源、采取的控制措施及简要描述、记录时间。 c)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设施名称或编号、设施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事件原因、对应措施,并记录是否报告。 正常情况下: 按月记录台账信息。 异常情况下: 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台账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记录包括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排放口编号、监测日期、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监测结果。 按月记录台账信息。 台账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记录。 台账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