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 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是针对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规范和要求,包括: a)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 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 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可靠运行。 c)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e)为保证废气处理装置的净化效果,废气处理装置需按照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的规范进行设 计,并在线测定相关工艺参数,包括: 1)冷凝器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尾气中有数种污染物,则 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 2)吸附装置按照 HJ2026 要求进行建设,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 90%,吸附剂更换/再 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3)洗涤装置配置 pH 在线监测自动加药系统,洗涤液水质、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4)催化燃烧设施按照 HJ2027 进行建设,催化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 97%。进入催化燃烧器装置的废气中有机物浓度应低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 25%,颗粒物浓度应低于 10mg/m3。热力燃 烧设施部分指标参照 HJ2027 执行; 5)固废焚烧设施排放应满足 GB 18484 中控制要求,主要工艺参数要求包括:炉膛内温度 ≥1100℃,烟气停留时间≥2 秒,炉膛内渣热灼减率<5%,燃烧效率≥99.9%,焚毁去除率≥99.99%; f)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 放。 2. 无组织排放: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生产车间间歇性生产过程的进出料、物料中转与转移、固液分离等过程产生的挥发气,化学品仓库、罐区、装卸站、固废仓库等储运过程的挥发气,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的试验废气,高浓度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间产生的恶臭气体等。工艺过程控制要求:对生产过程动静密封点(阀门、法兰、泵、罐口、接口等)采用泄漏检测 与修复(LDAR)技术控制无组织排放。对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输送、储存、投加、转移、卸放、 反应、搅拌混合、分离精制、真空、包装等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均应密闭并设置收集排气系统,送至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对于生产车间的无组织废气,尽可能采用密闭的物料转移(管道、螺旋输送机等)、固液分离(三合一压滤机、非三足式离心机等)设施;物料中转的高位槽、中间储罐与反应设备建立气相平衡通过管道密闭收集送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设置合理的集气罩对进出料过程的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并送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对于罐区、装卸站无组织废气,装卸时储罐与槽车建立气相平衡;储罐根据物料性质选用浮顶罐,或设置必要的氮封、呼吸阀,呼吸气利用集气罩收集送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对于化学品仓库、固废仓库的无组织废气,密闭、整体通风换气,置换的废气送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对于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的试验废气,利用通风厨、集气罩或管道等收集送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对于废水集输、物化及生化处理、污泥浓缩产生的恶臭气体,主要处理构筑物加盖,污泥间密闭、整体通风,废气统一收集送废气处理设施处理。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污水输送管道布设合理,防止跑、冒、滴、漏,设备、地坪冲洗水必须纳入生产废水处理系 统。污水管网等要求防腐、防渗漏处理。污水贮池还应采取防雨措施。 b)所有处理装置的进水口要定期监测相关指标(如 pH、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确保处理装置 的处理效果。 c)企业应按照运行管理规定记录所有装置的实时运行参数、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查及维修记录、相关检测指标。 d)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对所有排放口定时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的排放符合排放标准或控制 指标。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落实以下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同时落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生态环境分局。
b)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c)参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分局;同时将自行监测数据在省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发布。
d)将现有或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e)涉及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f)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报生态环境分局,并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经专家复核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以上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具体参照《济南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手册(2022年)》落实。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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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