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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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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依法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1、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许可排放总量;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监测结果;7、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8、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