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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记录各电镀生产线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使用情况等数据;按批次记录原辅料采购情况信息采购信息。 录原辅料采购情况信息和燃料采购信息。1次/日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手工监测记录台账包括:污染源类别、监测日期、监测时间、排放口编号、监测内容、计量单位、监测结果、是否超标、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手工测定方法、手工监测仪器型号。 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对比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 根据自行监测的要求进行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次/d。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正常工况各电镀电生产线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生产负荷指记录时间内实际产量除以同一时间内设计产能,记录时间内的设计产能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年产能及年运行时间进行折算。 产品产量指各电镀线产品产量。 原辅料、燃料使用情况指各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份及占比。 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按照班次记录,每班记录1次;周期生产生的按照一个周期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c)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记录以下内容: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2、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3、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5、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1,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产生环节、污染特性等。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另行填写附表1。 2、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2,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 3、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3,记录每一批次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 4、鼓励排污单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4至附表7,记录固体废物在产废单位内部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1、1次/年 2、1次/月 3、1次/批 4、按日或按班次、批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工况:明确记录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污染产物产排情况:连续性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记录1次;非连续性排放污染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原则上以7天周期截屏。 c)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