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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3类区标准,厂界噪声监测1次/季度
频发噪声 /
偶发噪声 /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主要针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等对铁合金排污单位提出要求,包括: 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全封闭式矿热炉和高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鼓励排污单位对净化煤气综合利用; b)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动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排污单位为除尘风机安装累时器或具备记录运行时间的功能设施; f)排污单位应保证除尘风机具备单独计量电力使用量(如安装独立电表)。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动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c)全厂综合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综合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铁合金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a)炉渣及除尘灰等应综合利用; b)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的含铬除尘灰应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c)污水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经鉴定后确定固废类别,并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d)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e)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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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应急等非正常工况处理处置一般按经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做好主要生产设施、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含废气、污废水、雨水排放口)、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危废废物贮存场所(含危废暂存间)、危险品贮存场所、噪声源等环境保护图形标识设置;后期环评变更、竣工环境保护自验收、应急预案修订、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清洁生产审核等依法开展,及时纳入排污许可证;后期排污许可证存在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情形的,依法办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管控措施;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信息公开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