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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b)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 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e) 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 信息公开情况 g)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 结论 k) 附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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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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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单位应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时,可免报当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的“5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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