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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60
偶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65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a) 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b) 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 排放口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并达标排放。 2) 环保设施应优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3)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查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 4)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5)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在《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GB 16297和GB 9078的规定,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c) 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硅砂、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应采用袋装或罐装等密封措施并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生铁、废钢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采取覆盖措施。 2) 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 3) 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以及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产尘点应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4)落砂、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抛丸等)、砂处理工序应设置固定工位或工区,并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5)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或密闭。除尘灰应采取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6)对无法设置集气设施的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生产特殊尺寸铸件的浇注、落砂和清理工序应采用封闭措施;无法采用封闭措施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7)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 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 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 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 治理设施的维护 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值计、液位计等应定期校验和比对。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锅炉深度治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济环字[2018]204号)中要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4.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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