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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7 至
23
23

0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
频发噪声 /
偶发噪声 /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严格控制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从源头上减少二噁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焚烧烟气经“SNCR+SER炉内脱硝+旋转雾化半干法脱酸+干法消石灰喷射+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低温SCR炉外脱硝”工艺处理后,经80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深圳市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SZDB/Z233-2017)新建设施排放限值标准;卸料大厅、垃圾池渗滤液处理站等恶臭产生源应采取全密闭负压措施控制、收集臭气入炉焚烧、设置停炉备用除臭系统等措施,有效控制垃圾卸料和进料、储存、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飞灰仓、石灰仓消石灰仓、活性炭仓、炉渣利用水泥仓、炉渣综合处理的粉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标准;厂界废气需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管控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2、每台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按照HJ75、HJ76等相关标准落实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求。 3、焚烧控制条件应满足GB18485等相关标准要求。 4、对脱酸中和剂、脱硝剂等烟气净化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5、袋式除尘器按照HJ2012等标准规范要求安装压差计,定期进行泄漏检测,及时更换袋式除尘器破损滤袋,保证滤袋完整。 6、严格管控无组织排放,产生无组织废气的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运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治理设施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治理措施、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或环境管理措施。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停炉期间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生活垃圾(污泥)运输通道、卸料大厅等区域应加强冲洗;卸料打听车辆入口通过设置风幕、常闭门等装置,保证密闭效果;全厂恶臭气体应满足GB18485、GB14554要求后排放。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根据批复要求,初期雨水等送至渗滤液处理系统,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两级A/0生化处理系统+MBR+NF+R0”的处理工艺,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24),其中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后回用于循环冷却塔补水,NF浓水经物料膜减量处理,物料膜产水回至R0系统前端,浓液回喷入炉,R0系统浓水回用于厂内石灰浆制备用水;除盐水制备浓水、设备反冲洗水、旁滤反冲洗水和锅炉排污水直接回用于循环冷却塔补水;循环冷却塔排污水部分直接回用于冲洗水、飞灰固化、炉渣制砖用水,部分经过膜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塔,膜处理浓水回用于炉渣及除渣用水。 2、产生的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3、应对贮存和作业区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 4、规范记录废水处理设施开停。维修巡检、药剂和消耗材料使用、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等数据。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按照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按GB18485的要求,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飞灰固化物开展监测,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飞灰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1134 执行,其他固体废物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表4执行。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 GB/T 50087 和 HJ 2034 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1)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2)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3)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4)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5)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6)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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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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