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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生产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等。 无变化时1次/年;有变化时及时记录。 台账记录形式均采用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且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的 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年。)
基本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无变化时1次/年;有变化时及时记录。 台账记录形式均采用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且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的 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工况): 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原辅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VOCs成分占比(如有)、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有)),燃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热值等),其他(用电量等)等。 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运行状态1次/日或批次,生产负荷1次/日或批次,产品产量1次/日,原辅料燃料1次/批。 台账记录形式均采用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且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的 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 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1次/工况期。 台账记录形式均采用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且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的 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情况):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等;涉及DCS系统的,还应记录DCS曲线图。DCS曲线图应按不同污染物分别记录,至少包括烟气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 运行情况1次/日,主要药剂添加情况1次/日或批次,DCS曲线图1次/月。 台账记录形式均采用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且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的 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异常情况): 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1次/异常情况期。 台账记录形式均采用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且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的 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年。)
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记录信息: 对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 373、HJ/T 819要求执行,同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按照HJ 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台账记录形式均采用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且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的 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是否完整。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记录 台账记录形式均采用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且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的 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记录。 1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特殊时段 台账记录形式均采用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且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的 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