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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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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电视、广播、报刊、公共网站、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等)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排污许可证后九十日内发布信息公开;(2)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单位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排污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排污单位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