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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记录内容: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及治理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处理能力等。 1年/次;发生变化时记录。 至少保存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工况: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燃料、其他 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按班次记录,非连续生产,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1次/日。 至少保存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 按监测频次记录。 至少保存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记录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等。 按班次记录。 至少保存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 2.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 3.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等) 1.1次/日 2.按照上述频次记录 3.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4.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1次。 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