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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1 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实际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生产负荷: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 次。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生产单元按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 期进行记录。 原辅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3)废水处理设施应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及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4)固体废物应记录收集情况、处置情况、贮存情况等。 b)非正常情况: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设施名称、非正常起始时刻、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b)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 HJ/T 373、HJ 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监测频次一致。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信息; (2)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 (3)每一批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 (4)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产废单位内部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1)按年填写; (2)按月填写; (3)按批次填写; (4)根据需要填写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发生1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每发生1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