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 应分别建立冷凝器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锅炉冲灰水循环系统及其他废水循环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3. 加热设施、蒸煮设施的清洗用水应回收利用。 4. 屠宰企业应采用风送系统减少进入冲洗水中的污染物质。 5. 屠宰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屠宰成套设备,包括同步接续式真空采血装置系统、自动控温(生猪)蒸汽烫毛隧道、履带式U型打毛机、自动定位精确劈半斧等,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6. 肉类加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采用节水型冻肉解冻机,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7. 屠宰生产废水土地利用时应进行前处理,消除异味,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