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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火电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针对火电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包括有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和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要求。 ①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是针对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规范和要求。所有燃煤机组都要安装脱硫设施,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以煤炭和生物质为燃料的机组配备高效除尘设施。所有火电企业必须按要求安装、运行、维护自动监测系统,并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排放情况开展连续监测。 企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火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过程监管。①取消或拆除烟气旁路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现有火电机组须拆除烟气旁路,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旁路烟道挡板门应采用电动装置启停,并保存密封风机电流、旁路烟道开启度等信号。正常情况下旁路挡板应处于关闭状态,如旁路挡板开启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②除尘设施 各项参数数据范围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布袋除尘器滤袋应完整无破损。 ③脱硫设施 对石灰石-石膏湿法,吸收塔浆液pH值、浆液密度须符合运行规程要求;对pH计、密度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对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喷钙尾部烟气增湿活化脱硫,要求脱硫剂料仓料位高度、给料泵电流须符合运行规程要求;钙硫比应当符合要求。 对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要求脱硫剂料仓料位高度、给料泵电流须符合运行规程要求。 对海水脱硫,海水提升泵电流和海水使用量应当符合运行规程要求;海水再生系统的曝气时间、含氧量,外排水温度、pH值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④脱硝设施 对SCR脱硝工艺,烟温应达脱硝反应窗口温度(一般为320-350℃)。SCR、SNCR-SCR脱硝设施氨的逃逸率应控制在2.5mg/m3以下,氨的储运必须采取环境安全应急措施。催化剂如发生堵塞或腐蚀现象应及时更换。 对SNCR脱硝工艺,要求运行温度一般在850-1100℃,NH和NO.比值在0.8-2.5之间,氨的逃逸率应控制在8mg/m3以下。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 环保设施应与锅炉同步运行,并保证在锅炉负荷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 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运行应尽可能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锅炉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可靠稳定运行。 3. 加强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施隐患,保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4. 规范治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使用记录、设备部件更换记录、脱硫副产物质量及处置去向记录、治理前后烟气监测记录等,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5.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锅炉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应遵循分类处理、水多用的原则。鼓励锅炉排污单位实现废水的循环使用。 锅炉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回用时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中一类污染物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按照废水的不同来源,火电企业产生的废水主要分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冷却水排水。 火电企业中的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优先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未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经过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的三级标准限值。 工业废水主要包括化学水处理系统酸碱再生废水、过滤器反洗废水、锅炉清洗废水、机组杂排水、输煤冲洗和除尘废水、含油废水、冷却塔排污废水、脱硫废水等。其中,化学水处理系统酸碱再生废水、过滤器反洗废水、锅炉清洗废水、机组杂排水、输煤冲洗和除尘废水、含油废水、冷却塔排污废水等应当全部集中收集排入废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进入脱硫废水处理装置,通过中和、除重金属、絮凝、沉淀等反应处理到水质满足《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高含盐量的化学再生废水单独收集后再生回用。锅炉酸洗废液应收集后进行中和,再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站的冲灰水系统的灰水比等参数应在设计指标范围内,处理设施各工艺环节主要控制参数要符合操作规程,保证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的沉降箱pH值、出水箱pH值、浊度、COD控制范围等应当符合操作规范,pH计、浊度仪要定期校验和比对,并保存手工监测比对记录。 直流冷却水、循环冷却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不得混入其他生产废水,且应严格控制水温,同时确保含盐量、pH值、有机物浓度、悬浮物含量等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应妥善收集、储存废脱硝催化剂、离子交换树脂、反渗透膜、废弃滤袋、灰渣、脱硫石膏、污泥等,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I业固体废物的,其储存、处置应符合GB 18599 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应符合GB 18597 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2. 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及去向(综合利用或外运)和贮存量。 3.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 锅炉排污单位燃用的燃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标准规定。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锅炉排污单位,不得使用列入《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高污染燃料。 2.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3. 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检修期间,锅炉应停止运行,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检维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应对措施等内容。 4.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相关申请。 5.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锅炉排污单位应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有序推进清洁能源使用。 锅炉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治理优先燃用低硫煤或低硫油,氮氧化物治理优先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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