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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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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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年报执行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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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开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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