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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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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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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 (设备)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设计生产能力等。
c)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 治理设施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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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的,1次/年;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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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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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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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情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的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b) 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c) 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 记录名称、单位、用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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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每批次记录1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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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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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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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污染排放情况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3)废水处理设施应记录废水设施名称、编码、运行起止时间、污染排放情况等
4)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记录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b)非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终止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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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每日记录1次。
b)非正常情况:每发生一次记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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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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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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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单位废气排放口编号、污染物种类、监测结果、噪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及超标原因。
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况、监测时段内废气、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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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手工监测之后七日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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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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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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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4. 编制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报送米东区分局,并定期组织员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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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固废台账及危险废物台账记录频次:基本信息记录频次为1次/年,流向信息记录频次为1次/月,出厂信息记录频次为1次/批次。 B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 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 C编制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记录频次为三年备案一次,每年内部更新一次,每年进行一次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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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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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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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情况):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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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情况1次/周,主要药剂添加情况1次/周或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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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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