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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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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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固体废物。
2.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落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环境监测要求。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建立完善的生产运行台账,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公开。
2.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3.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时重新申请、变更或者调整排污许可证。
4.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维护,确保所有污染物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废气收集处理,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根据《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在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要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6.应规范设置入河入海排污口,并根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HJ 1387-2024)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自行监测。
7.应根据环评文件要求,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灰渣监测。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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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