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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7 至
23
23

0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l类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3类标准 65 55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酸雾废气和有机废气须分别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酸性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印刷废气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以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其他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其他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标准,所排废气须统一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管道高空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 2、有组织废气排放: (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依据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2)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4)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在《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等标准的规定,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3、无组织废气排放: (1)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 (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GB 37822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5)重点地区的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化学品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开料、修边、钻孔、成型、粉碎及粉状物料投料混合等产生含颗粒物废气的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排至粉尘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安装粉尘收集设施,排至粉尘处理系统。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生产废水(含深圳广芯封装基板有限公司生产废水)须经废水站处理达到企业承诺标准(严于《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珠三角排放限值以及《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后排放,在符合污水处理站“技改减污”的总量控制要求下,生产废水总排放量不超过5000t/d(其中一类污染物废水须单独处理,排放量不得超过500t/d)。应修建5669立方米的污水缓冲池,接纳事故废水。 2、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3、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污水处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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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 GB/T 50087 和 HJ 2034 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1)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2)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3)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4)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5)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6)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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