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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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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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1次/年 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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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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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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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组织废气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等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污染因子、监测浓度、监测浓度(折标)、测定方法和是否超标等信息。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等信息,并记录污染因子、监测浓度、测定方法、是否超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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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监测时同步记录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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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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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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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 2)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燃料名称、用量;3)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4)主要产品及产量:产品名称、产量 ;5)燃料信息: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量、燃料分析数据等。
b)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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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行状态:1次/日或批次; 2)生产负荷::1次/日或批次; 3)产品产量:1次/月或批次; 4)原辅料用量、硫元素占比等:1次/批次;5)燃料用量、热值、品质等:1次/批次;6)非正常工况:1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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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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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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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按照设施分类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b)异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异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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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行情况:1次/日; 2)除尘灰、除尘袋更换量、脱硫副产物、脱销副产物等产生量:1次/批次;3)异常情况:1次/异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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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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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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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附表1: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另行填写附表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附表2: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附表3:记录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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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附表1:1次/年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附表2:1次/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附表3:1次/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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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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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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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2)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3)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
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5)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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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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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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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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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2)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自动监测时段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自动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异常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异常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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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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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留期限不低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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