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a)加强恶臭污染物的治理,污水预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宜采用设置顶盖等密闭措施,配套建设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b)执行 GB18485 的焚烧炉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 GB18485 中各项要求,包括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烟气停留时间≥2 秒,渣热灼减率≤5%等。
c)执行 GB18484 的焚烧炉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GB18484中各项要求,包括炉膛内温度≥1100℃,烟气停留时间≥2 秒,炉膛内渣热灼减率≤5%,燃烧效率≥99.9%,焚毁去除率≥99.99%等。
d)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 施停止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 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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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进入水处理排污单位的废水必须达到接管要求后方可进入。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并 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水处理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防止发生运 行事故。
b)严格限制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纳含有毒有害污染 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废水需满足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与 生活污水进行混合处理。
c)厂内污水输送管道布设合理,应按要求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d)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 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e)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况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 监管的排放口。
f)做好厂内雨污分流,加强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收集处理,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 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
g)直接排放的水处理排污单位,应同时满足入河排污口审批文件中相关运行管理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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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2、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排污单位应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4、若国家、广东省有新的环境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请在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5、企业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防各类二次环境污染。6、排放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等文件进行规范化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1995)。7、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标准的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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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