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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锅炉: 生产及治理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工业噪声: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自动监测时段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自动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1次记录1次。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异常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异常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帐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 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记录包括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时间、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设备型号、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 锅炉: 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值)等。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HJ1062-2019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锅炉:每次开展手工监测后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 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排放单位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锅炉记录频次: 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主要原辅料消耗情况,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a)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包括生产线或公用单元名称、生产设施、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等; b)原辅料:记录生产批次、原辅料名称、消耗量、有机溶剂成分及含量。 锅炉信息: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2.燃料使用情况:燃料名称、用量; 3. 燃料信息: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量、燃料分析数据。 4.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5.主要产品及产量; b)非正常工况 起止时间、产品产量、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 生产设施运行状况: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或生产批次记录,每班或每批记录1次。 产品产量: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或生产批次记录,每班或每批记录1次。 原辅材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或生产批次记录,每班或每批记录1次。 锅炉记录频次: 正常工况:1次/周 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废气及废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运行管理信息。 a)废气治理设施:应按照废气治理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包括设施名称、编码、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等。 b)废水处理设施:包括设施名称、编码、主要参数、废水产生情况、废水排放情况、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加时间、运行状态等。 c)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记录固体废物名称、类别、产生及预处理情况、综合利用量、处理处置量等。 d)工业噪声:应记录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异常情况说明包括: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锅炉信息: a)正常工况 设备运行状态 b)非正常工况 起止时间、药品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锅炉记录频次: 正常工况:1次/周 非正常工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管理文件有更新或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动态流向,如实建立各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参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附录B。 排污单位应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管理文件有更新或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施分级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为必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所有产废单位均应当填写。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另行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表应当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 c.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应当如实记录每一批次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 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利用环节记录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环节记录表为选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在产废单位内部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上述4张表,根据地方及企业管理需要填写。填写时应确保固体废物的来源信息、流向信息完整准确。 1)危险废物 按照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的格式,定期(如按月、季或年)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和转移联单,形成内部报表。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按年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表按月填 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按批次填写。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