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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2.排污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3.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4.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水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2.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3.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排污口,设立标志,并将排污口地理坐标等信息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水务部门的规定。 4.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建设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储存场所建立防渗漏围堰,在厂区修建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排入水体。 5.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固体废物污染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2.应严格落实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年度总量削减任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污染天气应急以及京津冀重点区域冬防阶段等污染排放控制相关要求。 3.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涉气的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4.依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记录备案。 5.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企业应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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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
2 未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备 按照规范要求,完成废水在线设备的安装 2020-07-07 至 2020-10-31
1 监测点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按照DB11/1195-2015要求完成监测点位规范化设置 2019-10-18 至 2020-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