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以及转移和输送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 GB 37822 和环大气〔2019〕53 号规定。
2)粘接、涂胶、调漆、浸涂、喷漆(除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船坞、码头、平台涂装外)等使用含 VOCs 物料(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操作应在封闭设备或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
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密闭喷涂施工应达到总涂装作业量的 60%以上,车间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 80%。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船坞、码头、平台室外喷涂作业宜采取有效的有机
废气收集处理措施;船坞区船舱室涂装作业时,应设有临时收集处理设备。
4)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船坞、码头、平台室外喷涂作业,宜在周边设置防风网,以减少涂装漆雾向周围空气的散发量,鼓励室外涂装作业工位采用移动式喷漆雾捕集装置或其他有效收集治
理措施,尽可能降低废气排放。
5)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
过程排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对于焊接车间无组织废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烟尘净化设施,尽可能降低车间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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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你司应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按期上传年度执行报告。
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按HJ819等相关技术规范内容编制并初次提交或变更时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s://wryjc.cnemc.cn/)。企业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3.按要求上传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并保存纸质材料不少于5年。 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10年。
4.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5.企业对所公开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若国家、省、市有新的管理规定,应根据新要求变更许可内容。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