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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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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企业提交执行报告之后。 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1.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2.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s://wryjc.cnemc.cn/) / 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数据 /
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网站(上海企事业单位环保服务平台:https://e2.sthj.sh.gov.cn:8081/jsp/view/hjxxgk/index.jsp)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2. 企业存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情形时,公开时间按照《企业环(泠芭信孬绷胺白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