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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应包括: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d)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f)信息公开情况;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j)结论;k)附图附件。具体内容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同时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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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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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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