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a)卸油、储油和加油时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加油站排污单位,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方法进行控制。
b)汽油加油站卸油、储油、加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应符合GB 20952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c)油气回收废气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主要针对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提出要求,包括: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e)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储油库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a)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输送,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存,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辅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对阴极保护系统等配置防泄漏、渗漏装置并配套相应措施。
d)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危险废物贮存间应按照 GB 18597 的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相关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 |
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
1
|
不能达标排放
|
废水: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管网
|
2020-08-29
至
2021-08-28
|